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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进: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军重要思想是哪年

admin
2020/08/11 15:48:47

李冲聪的回答:

依法治军的真正的源头,应该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三中全会”之后,针对“十年动乱”所造成的灾难性危害和近乎崩溃的经济状况,党和国家开始“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恢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同时,重建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制度和保持国家稳定与发展所需要的合理的政治构架,不得不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任务,并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这也是党和国家决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一种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机制的一个重大标志。由于有这样一种时代氛围,80年代的法制建设一直处于一种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局面,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也十分活跃。在这种情势下,“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张应运而生,来自党内、社会上尤其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呼声日渐高涨。从1985年秋天开始启动的我国第一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更使“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张逐步成为一种全社会的主张和全民意志。与此相应,军队也出现了主张“以法治军”、“依法治军”的呼声。 在军事法学界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治军”的提出早于“依法治国”的提出,并由此认为,依法治军的提出为依法治国的提出提供了重要借鉴和一定的理论基础。我对“依法治军的提出早于依法治国的提出”之说不大赞成。因为这样说不符合历史事实,不合乎逻辑,而且没有什么实质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至于依法治军是否为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借鉴和理论基础,这个问题也没有太大的意义。依法治国是个大概念,依法治军是个小概念,它们之间是包含和包含于的逻辑关系,相互借鉴相互促进是必然的,不仅依法治军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如此,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与依法治国之间,也必然会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应当承认,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和政治构架中,从整体上说,军队都不可能是制度改革中最敏感最活跃的部分,相反,它通常是也应当是相对保守的一个领域。这是由武装力量对一个国家的稳定所具有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与此同时,军队又必须是一个非常有纪律、有秩序的社会群体,即便在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遭到严重损害的时候,军队也必须通过强化内部纪律来约束其成员,以确保其战斗力的生成。对于武装力量内部来说,法制比民主更重要。现实情况也是如此,即便是在改革最为活跃的时期,军队的制度改革也往往滞后于政府和社会的改革。因为军队需要保持高度稳定,所以它只能在相对成熟的条件下作出一种相对风险最小的改革选择。在80年代中后期,我曾经参与组织了一系列的有关加强军队法制建设的座谈会、研讨会,在那些座谈会、研讨会上,来自首都法学界和军队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军队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法制建设,军队的同志更是感同身受,认为军队法制建设国与家法制建设的差距太大,已明显不适应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明显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上半期,在法制建设方面,可以说军队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恢复法律秩序方面。在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前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相继恢复办公。这是军队恢复法制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军队恢复法制之后,军队的法律机构以及法律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为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而预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二是处理“十年动乱”遗留的冤假错案和在“拨乱反正”之后需要重新处理的其他大量的历史遗留案件。处理冤假错案和历史遗留案件的工作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尽管如此,军队的法律工作者都普遍感到了一种历史紧迫感,这种紧迫感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党和国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国家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国家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法律体制日渐完善,声势浩大的“一五”普法对全体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也带动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依法治理活动,“以法治国”、“把法律交给人民”、几乎成为那个时代的最强音,面对这种形势,军队怎么办?这成为军队法律工作者和热心军队法制建设的同志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受国家法制建设成就的鼓舞和形势的感染,全军许多部队结合开展“一五”普法,叫响了“以法治军(或依法治军)”、“以法管理(或依法管理)”、“以法施训(或依法施训)”“以法带兵(或依法带兵)”等口号,法律的作用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被如此高度评价和重视。

周锋的回答:

依法治军的真正的源头,应该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三中全会”之后,针对“十年动乱”所造成的灾难性危害和近乎崩溃的经济状况,党和国家开始“拨乱反正”,恢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恢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同时,重建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制度和保持国家稳定与发展所需要的合理的政治构架,不得不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任务,并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这也是党和国家决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建立一种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机制的一个重大标志。由于有这样一种时代氛围,80年代的法制建设一直处于一种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局面,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也十分活跃。在这种情势下,“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张应运而生,来自党内、社会上尤其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呼声日渐高涨。从1985年秋天开始启动的我国第一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更使“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张逐步成为一种全社会的主张和全民意志。与此相应,军队也出现了主张“以法治军”、“依法治军”的呼声。 在军事法学界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治军”的提出早于“依法治国”的提出,并由此认为,依法治军的提出为依法治国的提出提供了重要借鉴和一定的理论基础。我对“依法治军的提出早于依法治国的提出”之说不大赞成。因为这样说不符合历史事实,不合乎逻辑,而且没有什么实质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至于依法治军是否为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借鉴和理论基础,这个问题也没有太大的意义。依法治国是个大概念,依法治军是个小概念,它们之间是包含和包含于的逻辑关系,相互借鉴相互促进是必然的,不仅依法治军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如此,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与依法治国之间,也必然会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应当承认,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和政治构架中,从整体上说,军队都不可能是制度改革中最敏感最活跃的部分,相反,它通常是也应当是相对保守的一个领域。这是由武装力量对一个国家的稳定所具有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与此同时,军队又必须是一个非常有纪律、有秩序的社会群体,即便在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遭到严重损害的时候,军队也必须通过强化内部纪律来约束其成员,以确保其战斗力的生成。对于武装力量内部来说,法制比民主更重要。现实情况也是如此,即便是在改革最为活跃的时期,军队的制度改革也往往滞后于政府和社会的改革。因为军队需要保持高度稳定,所以它只能在相对成熟的条件下作出一种相对风险最小的改革选择。在80年代中后期,我曾经参与组织了一系列的有关加强军队法制建设的座谈会、研讨会,在那些座谈会、研讨会上,来自首都法学界和军队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军队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法制建设,军队的同志更是感同身受,认为军队法制建设国与家法制建设的差距太大,已明显不适应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明显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上半期,在法制建设方面,可以说军队的主要工作集中在恢复法律秩序方面。在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前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相继恢复办公。这是军队恢复法制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军队恢复法制之后,军队的法律机构以及法律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为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而预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二是处理“十年动乱”遗留的冤假错案和在“拨乱反正”之后需要重新处理的其他大量的历史遗留案件。处理冤假错案和历史遗留案件的工作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尽管如此,军队的法律工作者都普遍感到了一种历史紧迫感,这种紧迫感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党和国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国家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国家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法律体制日渐完善,声势浩大的“一五”普法对全体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也带动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依法治理活动,“以法治国”、“把法律交给人民”、几乎成为那个时代的最强音,面对这种形势,军队怎么办?这成为军队法律工作者和热心军队法制建设的同志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受国家法制建设成就的鼓舞和形势的感染,全军许多部队结合开展“一五”普法,叫响了“以法治军(或依法治军)”、“以法管理(或依法管理)”、“以法施训(或依法施训)”“以法带兵(或依法带兵)”等口号,法律的作用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被如此高度评价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