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雪: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款提到“第26条第1款第1项”。这“第1项”的含义是什么?26 ...
王美莲的回答:
你的表述不准确,你说的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因为该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二款。而第26条有两款。其中第一款的内容是: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款的内容是: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所以第26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内容就是: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你对某条法律规定感到费解或想理解其准确意义,建议你百度一下“某某法第N条释义”或“解读某某法第N条”。就像你提到的这个,完全可以通过百度“劳动合同法第26条释义”或“解读劳动合同法第26条”来达到你的目的。
宋宇彬的回答: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6条第1款第1项: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陈国兴的回答:
就是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王子的回答:
1.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签订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约束下,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3.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徐诺的回答: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