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炜:事后抢劫罪与原犯罪是否成立想象竞合
王振才的回答:
1由于抢劫罪严重犯罪所《刑》规定满14周岁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2《刑》同规定未犯罪应轻或者减轻处罚《刑》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认犯罪 3高民院《司解释》规定于未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行般宜抢劫罪定罪处罚
那年~那月的回答:
这个问题,楼上回答的是正确的。 按照你在问题中举的例子来看,应该是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1,对一个杀人行为不能进行了两次的法律评价,不可能既构成抢劫未遂又故意杀人罪。 2,但是也不可能是竞合关系,因为这个杀人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由于带有侵财的意图,应视为特别优于一般,即定抢劫罪优于故杀罪。因此,从一般的刑法理论来讲这并非想像竞合,而应该是法条竞合。 3,实际上这也不是法条竞合,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因此法条竞合是不可避免,然而避免法条竞合带来的难题除了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外,刑法中还运用了“法律拟制”,也是那种“刑事法律硬说这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因为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中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的条款,刑法说这是抢劫罪,因为法律就是这么定的,而不适用于法条竞合。即便按照法条竞合的理论也应该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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