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二楞:为什么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
李狗蛋的回答:
民事诉讼中,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处理的是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督促程序解决的是债务案件;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是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这些案件都是非双方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活动的案件,或者说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处于想·缺席状态。 这种情况下,因为缺少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参与,调解就缺少了必要条件。而且法院依法做出裁决以后,因为法院裁决引起的权利义务变化,也不是厉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解决的问题,当事人的协商不能改变法院的裁决。 所以,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法院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只能用诉讼的方法解决,不能调解。
仰望幸福的角的回答:
特别程序是区分与简易和普通程序的,特别程序只适用于以下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什么你说的那种情况不能适用特别程序,简单的说,那是法律规定,复杂的说,特别程序属于非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定的程序来解决,在特别程序里不存在起诉,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你说的对所有权纠纷,是有相对人跟你争权利的,你觉得能适用特别程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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