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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宏:公安局刑事立案申请书如何写?

admin
2020/08/10 18:18:51

李姿敏的回答:

参照下文:

刑事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正民,系受害人黄正右之弟,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苍南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苍南县腾洋乡腾中路40号,手机号码13819786713。   申请人曾仁稳,系受害人曾淑春之兄,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苍南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苍南县腾洋乡玉腾湾底村。 被申请人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9年9月21日托公刑不立字[2009]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依法立案侦破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并对嫌疑人黄小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9日收到托里县公安局对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   一、黄、曾夫妇于2008年6月16日夜在托里县陈氏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格特8号金矿工地住宿地失踪,经寻找未果,终于2009年7月15日11时许在该矿井里抽水时发现其尸体。从尸体上发现:黄正右左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左大腿留有明显的刀伤痕迹、左手掌骨折断、脸部有钝器击打痕迹、颈部有绳勒痕迹、右上肢骨折、右小腿有钝器伤。曾淑春两个眼球被挖、前额有两道明显被棍棒击打的伤痕、后脑勺头皮开裂10公分、颅骨开裂、右太阳穴旁有一个洞、身体其他部位也有被击打的痕迹。两具尸体体内没有腹水、肚子没有膨胀、尸体外表肌肤均有被击打的痕迹,可以断定是被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   二、发现尸体现场,该矿井井口约1.5×1.8米,井内上下垂直拉运矿石的吊篮口面是1.05×0.84米,吊篮离井边空间只有0.3或0.4×0.15米,黄、曾夫妇致命损伤不能认定是高坠一次性自上而下坠落矿井碰撞所致。再矿井口有两块铁板盖着,两块铁板被铁丝拧紧,还有铁锁锁着。矿上的人都说,这口井锁着,决不可能发生有人意外落入井中的情况,可以断定不是“自溺死亡”,也不是死亡的第一现场。   三、黄正右、曾淑春不存在“自溺死亡”的主客观因素。黄、曾夫妇结婚近二十年,经济宽裕,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上有80高龄的父母,下有尚在读书的17岁儿子。2008年6月16日白天,二人还给家里打电话关心儿子转学考试。黄、曾夫妇身在他乡,置父母、儿子而不顾,没有给家人留下一句话,突然双双“自溺”身亡,有悖情理。再有股金165万多元投入黄小敏承包的湖南铅锌矿尚未结算,没有绝望的主客观因素,怎么会失去理智抛下巨额财产双双“自溺”身亡呢?   四、对黄正右、曾淑春死因应予重新鉴定。对托里县公安局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得到准许。法律规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申请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五、黄小敏是重大嫌疑人,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黄小敏,男,45岁左右,浙江省苍南县腾洋乡人,长期外出当包工头,行为不端,本质较差,拥有几千万资金,为人阴险,善于用金钱结识当权者,会开汽车。2006年间黄小敏承包湖南铅锌矿时,黄正右任矿区总管,占有165万多元股份,二人经济上有复杂关系。由于该矿证件不全被查封,黄正右要求退股,黄小敏不肯而产生矛盾。2008年4月间黄正右随黄小敏来到新疆黄小敏承包的该金矿后,为退股问题黄小敏与黄正右矛盾恶化升级,最后黄小敏答应黄正右退股并要求把有关湖南铅锌矿的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带到新疆。2008年6月初黄正右叫妻子曾淑春把上列证件送到新疆。黄正右到新疆才两个多月,曾淑春到新疆才十几天,就被人害了。二人被谋害后,黄小敏三天后才转告申请人。2008年6月23日申请人赶到该矿工地,事实上黄正右165万股金,黄小敏说只有13万股金,其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被黄小敏毁灭了。黄小敏讲话漏洞百出,行为神秘惊谎,有作案的条件、能力和时间。   综上事实,黄正右、曾淑春夫妇是被黄小敏等谋杀后投入井内,不是“自溺死亡”的。该矿井不是第一现场,“自溺死亡”缺乏事实依据,作案嫌疑人是黄小敏。中央一再提出“人命案必破”,二条人命事大关天,托里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更正,应该迅速组织警力立案侦破。特此复议,请予准许! 此致 新疆托里县公安局 申请人:黄正民 曾仁稳 2009年10月5日

赵英敏的回答:

参照下文:

刑事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正民,系受害人黄正右之弟,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苍南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苍南县腾洋乡腾中路40号,手机号码13819786713。   申请人曾仁稳,系受害人曾淑春之兄,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苍南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苍南县腾洋乡玉腾湾底村。 被申请人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9年9月21日托公刑不立字[2009]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依法立案侦破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并对嫌疑人黄小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9日收到托里县公安局对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   一、黄、曾夫妇于2008年6月16日夜在托里县陈氏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格特8号金矿工地住宿地失踪,经寻找未果,终于2009年7月15日11时许在该矿井里抽水时发现其尸体。从尸体上发现:黄正右左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左大腿留有明显的刀伤痕迹、左手掌骨折断、脸部有钝器击打痕迹、颈部有绳勒痕迹、右上肢骨折、右小腿有钝器伤。曾淑春两个眼球被挖、前额有两道明显被棍棒击打的伤痕、后脑勺头皮开裂10公分、颅骨开裂、右太阳穴旁有一个洞、身体其他部位也有被击打的痕迹。两具尸体体内没有腹水、肚子没有膨胀、尸体外表肌肤均有被击打的痕迹,可以断定是被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   二、发现尸体现场,该矿井井口约1.5×1.8米,井内上下垂直拉运矿石的吊篮口面是1.05×0.84米,吊篮离井边空间只有0.3或0.4×0.15米,黄、曾夫妇致命损伤不能认定是高坠一次性自上而下坠落矿井碰撞所致。再矿井口有两块铁板盖着,两块铁板被铁丝拧紧,还有铁锁锁着。矿上的人都说,这口井锁着,决不可能发生有人意外落入井中的情况,可以断定不是“自溺死亡”,也不是死亡的第一现场。   三、黄正右、曾淑春不存在“自溺死亡”的主客观因素。黄、曾夫妇结婚近二十年,经济宽裕,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上有80高龄的父母,下有尚在读书的17岁儿子。2008年6月16日白天,二人还给家里打电话关心儿子转学考试。黄、曾夫妇身在他乡,置父母、儿子而不顾,没有给家人留下一句话,突然双双“自溺”身亡,有悖情理。再有股金165万多元投入黄小敏承包的湖南铅锌矿尚未结算,没有绝望的主客观因素,怎么会失去理智抛下巨额财产双双“自溺”身亡呢?   四、对黄正右、曾淑春死因应予重新鉴定。对托里县公安局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得到准许。法律规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申请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五、黄小敏是重大嫌疑人,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黄小敏,男,45岁左右,浙江省苍南县腾洋乡人,长期外出当包工头,行为不端,本质较差,拥有几千万资金,为人阴险,善于用金钱结识当权者,会开汽车。2006年间黄小敏承包湖南铅锌矿时,黄正右任矿区总管,占有165万多元股份,二人经济上有复杂关系。由于该矿证件不全被查封,黄正右要求退股,黄小敏不肯而产生矛盾。2008年4月间黄正右随黄小敏来到新疆黄小敏承包的该金矿后,为退股问题黄小敏与黄正右矛盾恶化升级,最后黄小敏答应黄正右退股并要求把有关湖南铅锌矿的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带到新疆。2008年6月初黄正右叫妻子曾淑春把上列证件送到新疆。黄正右到新疆才两个多月,曾淑春到新疆才十几天,就被人害了。二人被谋害后,黄小敏三天后才转告申请人。2008年6月23日申请人赶到该矿工地,事实上黄正右165万股金,黄小敏说只有13万股金,其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被黄小敏毁灭了。黄小敏讲话漏洞百出,行为神秘惊谎,有作案的条件、能力和时间。   综上事实,黄正右、曾淑春夫妇是被黄小敏等谋杀后投入井内,不是“自溺死亡”的。该矿井不是第一现场,“自溺死亡”缺乏事实依据,作案嫌疑人是黄小敏。中央一再提出“人命案必破”,二条人命事大关天,托里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更正,应该迅速组织警力立案侦破。特此复议,请予准许! 此致 新疆托里县公安局 申请人:黄正民 曾仁稳 20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