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亮: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权利区别
杨一的回答:
在数字上常任理事国是前5名 ,非常任是后10名! 常任理事国有中美英法俄,这五个国家有一票否决权, 非常任没有这个权利,但他们均可组织维和部队的,维护 冲突地区安全的。 非常任是有一定期限的。 而且当上常任理事国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能提高一个 国家的国际形象的,及国际地位。 所以日本虽然经济是世界大国,但他的政治地位一直不高, 去年才有日本要求改革联合国成为常任理事国的这回事。 下面是我QQ空间复制的,我以前从百度找的, 希望你能找到你的答案! 联合国大会权力说 发表于:2007年11月16日 8时57分9秒阅读(1)评论(0)本文链接:http://user.qzone.qq.com/459080693/blog/1195174629 联合国大会权力说 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联合国设: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6个主要机构,以及其他必需之辅助机关。宪章规定了这些主要机构的职权范围,基本上是各施各职,各有各的权力范围。 联合国大会虽然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但仍是有限制的。比如,宪章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宪章所授予之职务时,联合国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因为,宪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安全理事会于履行「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职务时,是代表各会员国。(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4.htm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5.htm) 又比如联合国秘书长一职,名义上是由大会任命,但根据宪章第九十七条规定,大会须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而任命。(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15.htm) 不过,总体而言,联合国大会的权力还是很大的,依照宪章,联合国大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 --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 --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依照1950年11月联合国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可能出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联合国大会也可以采取行动,联合国大会可以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集体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http://www.un.org/chinese/ga/61/president/presskit/functions.shtml 在联合国大会的这些职权当中,最重要的莫过於「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是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在履行职务时,联合国大会连提出建议也是不能。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各项决定或建议,也要仰赖联合国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和其他主要机构及联合国秘书处来执行。 联合国各主要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有兴趣的,可以参阅《联合国宪章》作个初步了解。《联合国宪章》可到联合国官方网站下载: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rter.htm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rter.pdf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text.htm 参考资料:http://www.un.org/
李万晴的回答:
在数字上常任理事国是前5名 ,非常任是后10名! 常任理事国有中美英法俄,这五个国家有一票否决权, 非常任没有这个权利,但他们均可组织维和部队的,维护 冲突地区安全的。 非常任是有一定期限的。 而且当上常任理事国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能提高一个 国家的国际形象的,及国际地位。 所以日本虽然经济是世界大国,但他的政治地位一直不高, 去年才有日本要求改革联合国成为常任理事国的这回事。 下面是我QQ空间复制的,我以前从百度找的, 希望你能找到你的答案! 联合国大会权力说 发表于:2007年11月16日 8时57分9秒阅读(1)评论(0)本文链接:http://user.qzone.qq.com/459080693/blog/1195174629 联合国大会权力说 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联合国设: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6个主要机构,以及其他必需之辅助机关。宪章规定了这些主要机构的职权范围,基本上是各施各职,各有各的权力范围。 联合国大会虽然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但仍是有限制的。比如,宪章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宪章所授予之职务时,联合国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因为,宪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安全理事会于履行「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职务时,是代表各会员国。(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4.htm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5.htm) 又比如联合国秘书长一职,名义上是由大会任命,但根据宪章第九十七条规定,大会须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而任命。(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15.htm) 不过,总体而言,联合国大会的权力还是很大的,依照宪章,联合国大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 --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 --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依照1950年11月联合国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可能出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联合国大会也可以采取行动,联合国大会可以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集体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http://www.un.org/chinese/ga/61/president/presskit/functions.shtml 在联合国大会的这些职权当中,最重要的莫过於「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是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在履行职务时,联合国大会连提出建议也是不能。事实上,联合国大会的各项决定或建议,也要仰赖联合国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和其他主要机构及联合国秘书处来执行。 联合国各主要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有兴趣的,可以参阅《联合国宪章》作个初步了解。《联合国宪章》可到联合国官方网站下载: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rter.htm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rter.pdf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text.htm 参考资料:http://www.un.org/
张宏顺的回答:
1 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 2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任军的回答:
常任理事国是前5名 ,非常任是后10名!~~ 知道了吧
柳静的回答:
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