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良:巴西空难的赔偿结果
陈明东的回答:
2007年8月2日巴西塔姆航空公司总裁马克·布罗格纳2日宣布,塔姆航空公司将向上月客机失事中遇难者的家属支付总额达15亿美元的赔偿金。布罗格纳当天参加了巴西国会事故调查委员会的一次听证会。他说,这批赔偿金来自保险公司,如果数额不够,塔姆航空公司将动用自有资金予以赔偿。布罗格纳表示,在调查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之前,他不会对事故原因妄加猜测。他再次强调失事飞机当时状态良好,符合制造商的安全保障规定。巴西航空危机调查委员会1日表示,通过对失事客机黑匣子的分析可以初步认定,客机失事原因是发动机控制杆未置于正确位置,导致飞机失控。 塔姆航空公司一架载有187人的A320客机7月17日在圣保罗孔戈尼亚斯机场降落时滑出跑道,先后撞上了附近的燃油站和仓库并引发大火,导致199人死亡,成为巴西历史上最严重的飞机失事事件。8月1日,巴西航空危机调查委员在巴西利亚向记者介绍7月17日塔姆航空公司班机黑匣子的分析结果。
kk。的回答:
空难赔偿标准的变迁 1989年,国务院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199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提高到人民币7万元。 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民航总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新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航空公司、机场、保险公司、广大旅客、货主和各方专家的意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方面的有关规定,前后修改了三十余稿,形成了向国务院的报批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在审批过程中,再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了反复修改。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该《规定》,并指示由民航总局公布执行。 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公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国际空难赔偿标准 1929年的《华沙公约》,对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规定为125000金法朗/旅客,约合8300美元。美国于1934年加入该公约。 1955年对1929年《华沙公约》进行修订后的《海牙议定书》中,对旅客在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为250000金朗/旅客,约合16600美元。 1966年的《蒙特利尔协议》,对前往、经停美国的旅客在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实行客观责任制。 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对航空运输中旅客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提高到150万金法郎,约合10万美元。并且同时设计了补充制度,即如果某些国家可自行决定建立补充补偿制度,另行给付更多的赔偿金。 1974年部分欧洲国家达成《马耳他协议》,对航空运输中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5.8万美元。1976年又决定将限额提高到80000至100000特别提款权。 1995年6月国际航协召开会议,签订了《吉隆坡协议》,并于同年10月通过。 1999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这部公约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赔偿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为了使空难赔偿的给付额在全球范围内有个标准的单位,蒙特利尔公约特别引用世界货币基金会从1974年开始引用的特别提款权,并规定了对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以是否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为界限,实行两级制:(1)对不超过10万sdr的,实行客观责任制;(2)对超过10万sdr的,实行无限额的推定的过失责任制。公约中还约定,损害赔偿金可由旅客住所或者永久居所地国法确定。美国:“在我国,因为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受害人在处理问题上比较尴尬。在赔偿中,责任人占据主导地位,往往因法律的限额规定表现强硬。在实行案例法的美国,不存在关于最高限额的指导性的法律,每个案子赔偿的数额可能都不一样,如果说大体有个平均数的话,根据与我们合作的专门处理空难诉讼的美国律师介绍,空难大部分最后采用调解方式。依照他们的经验,平均一个空难死者的死亡赔偿数额约为150万美元。
星之海洋的回答:
一架载有175人的空客320飞机于2007年7月17日在圣保罗孔戈尼亚斯机场降落时滑出跑道,撞上机场外的加油站,起火燃烧。造成198人死亡。出事飞机是一架空中客车a320型客机,当天早些时候,从巴西南部的阿雷格里港飞往圣保罗。此客机为巴西塔姆航空公司经营,这家航空公司在今年4月刚刚获得了中、南美洲与加勒比海地区“最佳航空公司”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