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棠:江西省关于晚婚晚育产假的最新规定?
陈馀的回答:
根据1988年国务院第九号令、《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007年国务院第514号令的有关规定,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经验分享互联网动态
更多阅读推荐
根据1988年国务院第九号令、《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007年国务院第514号令的有关规定,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