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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铭:中国人寿金彩明天(A)款话术

admin
2020/08/12 12:45:29

高千惠的回答:

保险条款简介: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潮州暂时只销售十年期)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太阳天的回答: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和五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