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有何区别?
谷献军的回答:
一、定义: 指令性计划也称为命令型计划,是指由上级计划单位按隶属关系下达,要求执行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完成的计划。 指导性计划是社会主义国家下达给部门、地方和企业参照执行并运用经济杠杆来保证实现的计划。 二、区别: 国家指令性计划是国家下达的带有强制性质的,执行单位必须保证完成的计划。实行计划管理的一种形式。旨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任务的完成和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用较广。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指令性计划的作用和范围逐步缩小。 指导性计划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国家下达后,各部门、地方和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修改;指导性计划是粗线条、有弹性的,它涉及的企业众多,情况各异,需求复杂;指导性计划具有间接性,需要国家运用税收、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引导企业去执行和完成。指导性计划的特点是:能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手段,通过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贯彻和实现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一方面可以体现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给企业留有相当大的机动余地,给企业更多的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使它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性计划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内容。
风云?的回答:
四中院认为,本行政诉讼案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酉阳县人民政府是否有拨付生均教育经费的义务,纵观全案,原告酉阳县13所民办学校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其理由有三:1是《民办教育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的证据加以证明,提供的是《酉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酉教基[2002]23号,酉教基[2003]10号,酉教基[2004]11号,酉教基[2005]13号等四个红头文件,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下达的招生任务,划片招生,务必完成普九任务。该院认为:这些〈划片招生计划〉对公办学校是“指令性计划”,对民办学校就是“指导性计划”。在一纸〈划片招生计划表里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有何区别?法律公平的支点在什么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