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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涵:化肥出口关税2009

2020-8-11 16: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9| 评论: 0

摘要: 陈星光的回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40号 2008年12月15日 海关总署: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 ...

陈星光的回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08]40号 2008年12月15日 海关总署: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 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 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 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六)。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七)。其中,凡2009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调整后, 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 注:附表一、二、三、四、七、八附后,其余附表略。 附件一、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附件二、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附件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附件四、进口商品暂停税率表 附件七、出口商品税率表 附件八、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雨琪的回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08]40号 2008年12月15日 海关总署: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 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 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 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六)。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七)。其中,凡2009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调整后, 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 注:附表一、二、三、四、七、八附后,其余附表略。 附件一、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附件二、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附件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附件四、进口商品暂停税率表 附件七、出口商品税率表 附件八、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苗仲华的回答: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市国税局获悉,从本月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为保证该政策的实施,《通知》要求,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肥料登记证、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苦是咖啡留下的美的回答:

你知道吗——农资产品中只有化肥类产品征出口关税。 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承诺,除了gatt1947(关贸协定)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不得对出口产品征税。中国入世议定书生效后,中国仅列名的极少部分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农机、农药、种子、农膜、化肥农资产品均不属于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2003年“三农”问题列为党和国家“重中之重”后,为保证国内供应,农药、农膜相继实施了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等限制政策。但是,并没有对农机、农药、种子、农膜征收出口关税。唯有对化肥类产品,因行业享受气、电、运、税的优惠政策最多,引用gatt1947例外条款征收了出口税。 至2015年,化肥行业取消了优惠电价、优惠铁路运价政策,并恢复征收了增值税,不再享受优惠政策(而农药、种子、农膜在国内的批发和零售仍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应该再限制出口。 另外,中国对部分原料、稀土出口税等限制政策,也被wto专家组认定为不属于例外条款而取消。化肥若不尽快取消出口暂定关税,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对所有化肥产品取消目前的暂定出口关税。 本月,在山东青岛召开的2016 年氮肥出口研讨会上,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高力指出,2016年上半年我国氮肥出口量和价格均大幅下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出口成本高。会上,与会嘉宾也达成共识,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取消化肥出口关税。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出口关税完全取消不太现实:首先,完全开放化肥出口市场,有可能令国内部分即将被淘汰掉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产能死灰复燃,而国家正在致力于到2020年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这有悖于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其次,主要的出口肥种为尿素和二铵,就目前市场看,两者产能均过剩,单纯取消关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内产能过剩问题。最后,出口比重大幅增加,将增大市场动荡的风险因素,淡储、旺季的国内市场将更加变幻莫测。(农资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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