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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成: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如何计算

2020-8-11 16: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1| 评论: 0

摘要: 陈国杰的回答: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 ...

陈国杰的回答: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天涯︶ㄣ的回答: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向哪个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 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2)是否进行求职登记等。 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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