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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伟:通过BT和电驴传播黄色录像是违法的吗?

2020-8-11 15: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 评论: 0

摘要: 赵延宇的回答: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 ...

赵延宇的回答: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所以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你盈利,且没有达到上述的要求,应该没有错,想想看,老爸老妈,为了教育儿子给他看“教育片”难道也违法。 没有那个必要吧

樊华的回答: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所以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你盈利,且没有达到上述的要求,应该没有错,想想看,老爸老妈,为了教育儿子给他看“教育片”难道也违法。 没有那个必要吧

恶魔的眼泪的回答:

你好! 当然喽 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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