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扬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推扬网 门户 你问我答 查看内容

李祖宁: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的时间分别是多久?( ) A、1年,1年 B、1年,2年 C ...

2020-8-11 15: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1| 评论: 0

摘要: 李佩瑶的回答: 答案选C,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是2年,社区戒毒的时间是3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 ...

李佩瑶的回答:

答案选C,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是2年,社区戒毒的时间是3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姚贵禄的回答:

强戒是2年时间,表现好可以提前几个月放出来,社区戒毒是三年时间。

尹雷的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扩展资料: 案例:社区戒毒后逃避尿检?瘾君子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男子吸食麻果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但其多次逃避尿检,严重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6月28日,湖北鄂州警方办结首例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案件,吸毒男子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4年5月7日,丁某因吸毒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汀祖派出所行政拘留,2015年9月18日,丁某因吸毒被汀祖派出所责令社区戒毒并签订了《社区戒毒协议》。6月27日,丁某因吸毒被汀祖派出所查获并行政拘留。 自今年1月10日开始,丁某接到汀祖镇中心戒毒社区尿检通知后,3次以上拒不按时检测,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汀祖派出所民警上门做丁某家属工作,发现丁某还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外出离开鄂州累积超过30天。 “丁某长期呆在黄石,有时还到广西、深圳打工,他不接受尿检还因为他仍在吸食麻果。”汀祖派出所民警胡冠介绍,根据社区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 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6月28日,丁某被送往鄂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其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区戒毒后逃避尿检 瘾君子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广告服务|投稿要求|禁言标准|版权说明|免责声明|手机版|小黑屋|推扬网 ( 粤ICP备18134897号 )|网站地图 | 邮箱:vayae@hotmail.com

GMT+8, 2025-5-1 09:52 , Processed in 0.058365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