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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婷: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什么

2020-8-10 20: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9| 评论: 0

摘要: 赵长永的回答: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法律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时间效力。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 ...

赵长永的回答: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法律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时间效力。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开始时间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生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Diamond☆的回答:

劳动合同 适用 主体】《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条规定: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三)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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