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皓文的回答:第6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怎么理解? 犯了就罚啊,各省各市有细则,都是在这个原则之下制定的,根据各地的实施细则罚呗 我怕我会哭i的回答:个人意见:不可以。 动物诊疗机构划为“兽药使用环节”。 《兽药管理条例》立法时,考虑到兽药使用环节购买使用了假劣兽药是受害者,如果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某些条款及立法宗旨相违背,因此去掉了使用环节使用假劣兽药的处罚,但未考虑到作为特殊的兽药使用环节的动物诊疗机构。 农业部虽然针对这个问题函复了,但是,该解释是否合法尚需考虑,因为《兽药管理条例》中没有注明:由xxx负责解释。因此农业部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解释个人持怀疑态度。 同时,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的集中矛盾体现在合法性上,即罚与被罚双方身份的合法性,处罚理由依据的合法性。 另外,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不对等性使制约程度不同,公权力要求法里明确写明才有权利,私权利则不同,法里没写不可以的全可以,即“法不限制即自由”。 具体到这个问题看,如果你依据这一条处罚,那么就说明你以一个没有出台的东西为依据,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以上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