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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丽:如何理解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8-10 19: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倪欣的回答: 理解不理解也要执行。 ㄣ銥繎愛妳ㄣ的回答: 渝劳社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 ...

倪欣的回答:

理解不理解也要执行。

ㄣ銥繎愛妳ㄣ的回答:

渝劳社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城镇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等)达到10年以上; 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上山下乡在农村劳动时间累计达到10年以上,同时符合本条(一)款1、2、4项规定条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返城老知青),本人自愿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可办理养老保险。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统称“超龄人员”。 二、缴费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一次性缴纳;7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200元缴纳(《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明细表》见附件1)。 三、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主体 1. “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2. 返城老知青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经委或中小企业局申报办理。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经委和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 (二)申报资料 1. 经“超龄人员”签字确认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2)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1)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的资料: ①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等。 ②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③《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等。 ④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等。 (2)返城老知青,应提供完整的《本人档案》。对提供的档案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返城入户的派出所《入户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三)资料确认 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对“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格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1. 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 审核工作小组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 在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 5. 区县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确定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按照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月养老待遇,并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算高龄养老金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送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 6. 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合格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附件4),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 7. “超龄人员”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后,凭办理养老保险和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附件5)。 8. “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从2008年1月起执行,由区县社会保险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人员及基金管理 (一)人员管理 “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并统计。 (二)基金管理 “超龄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由地税部门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设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窗口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63号)的规定征收。 “超龄人员”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应单独管理;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其他 (一)“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的次年起,应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区县社会保险局按照规定停发其养老待遇。 (二)“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区县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原享受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以后本人领取的生活费补贴额由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其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扣回的生活费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其他收入。从2009年1月起,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将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作为同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扣减。 (四)“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不得重复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的养老待遇。 (五)“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报参保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六)在“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审核小组、区县社会保险局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办理交接手续。 (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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