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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人倜:请问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2020-8-10 18:4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2| 评论: 0

摘要: 章桦的回答: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说共同侵权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张赔偿都可以。 李耀的回答: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 ...

章桦的回答: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说共同侵权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张赔偿都可以。

李耀的回答: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说共同侵权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张赔偿都可以。

悸动、的回答:

案件:交通事故中,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对方车中有一乘客死亡,民法通则中的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中所指的连带责任是指在我方司机赔不起的情况下由车主负责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指对方车辆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赖账不赔,而由我方先代为赔付。有人认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先由有履行能力的一人或几人先代为偿付。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指对侵权的事实、责任范围负连带责任。不是指对共同侵权人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费负连带责任。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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