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傲,女,回族,1968年生,黑龙江人。1991至1995年,在黑龙江省检察院任书记员;1998至1999年,武汉大学法学院任助教;1999至2004年,武汉大学法学院任讲师; 2004年6月评为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其代表作品有《互动教学法——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等。 人物简介个人经历 1987-1991, 就读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1991-1995,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1995-1998,就读武汉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硕士研究生; 2001-2007,就读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 出国访问 2001年4月--2001年6月,美国宾州大学、天普大学访问学者 2001年9月--2001年10月,英国萨塞克斯大学发展研究院访问学者 2002年9月--2003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2002年10月--2002年1月,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湖北省妇联妇女理论研究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教研室主任、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行政诉讼部部长 所开课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科)、法律诊所(本科)、比较行政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比较行政诉讼法、宪法与公民权、反性别歧视。 主要作品研究成果 论文类: 1.《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1999年期12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行政法学》转载。 2.《从宪定权利到现实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2000年5期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全文转载。 3.《公开的理念与公开的法制-从对深圳政务公开实施状况的调查谈起》,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2期。 4.《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 5.《美国律师职业技能课教学法的启示-观摩模拟谈判课有感》,载《中国教育理论杂志》(香港),2004年第1期。 6.《关于行政公开认知度的调查报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7.《美国律师调解职业技能研究》,载《求索》2004年第4期。 8.《谁来唱主角-也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10期。 9.《事实调查-被法学教育遗忘的领域》,载《环球法律译评》2005年第2期。 10.《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11.《法官引领下的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4期。 12.《法律领域中的性别意识及其影响》,载《光明日报》2010年6月29日第11版。 著作类: 1.《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实用法律应用文写作》,湖北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 3.《行政诉讼法教学辅导》,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如何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6.《互动教学法-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8.《中国性别平等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9.《法律诊所实训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个人项目 1.法律教育改革与诊所式教学,2002年--2003年,国际教育协会资助。项目成果:个人专著《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行政公开认知度的调查与访谈项目,2002年,香港乐施会资助。项目成果:《公开的理念与公开的法制》,载于《行政与法》,2003年第2期。《关于行政公开认知度的调查报告》,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 3.法学教育改革与实习制度,国际福特基金会资助,2002年。项目成果:《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载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美国律师职业技能课教学法的启示-观摩模拟谈判课有感》,载于《中国教育理论杂志》(香港),2004年第1期。《美国律师调解职业技能研究》,载于《求索》2004年第4期。 4.实践型人才的培养?美国的经验与中国的探索,2004年--2005年,美国雅礼协会资助。项目成果:主编《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出版社2005年拟出版。 5.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2005年--2007年,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