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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被判“米家”商标侵权:判赔1200万

2020-4-17 05: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19| 评论: 0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分析称,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

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

被控侵权商品还通过京东网、线下“小米之家”销售。小米通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达5.8亿余元。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小米公司构成侵权,需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杭州联安维权合理开支10.38万元,共计1210.38万元。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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