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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szj.com.cn

2020-3-30 18: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41| 评论: 0

摘要: 为了提高江苏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步伐,规范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管理与使用,我们制订了《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安全 ...

为了提高江苏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步伐,规范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管理与使用,我们制订了《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安全有效运行,规范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和会员用户的管理,向社会及时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由省中心网站与各市(县)子网站共同构成,为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及交流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数据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风格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统一管理“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子网站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造价管理总站主要职责:

1、负责网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

2、负责网站管理、监督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3、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和系统、数据的安全;

4、负责网站各类操作人员使用和浏览权限的配置;

5、主要发布国家、行业、本省工程造价相关信息,确保信息规范、及时、准确和健康;

6、指导子网站的工作,负责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7、发展和管理总网站会员,负责子网站会员权限开通。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子网站个性化设计方案;

2、负责子网站的日常管理和制定站点管理制度;

3、负责拟定子网站操作人员使用和浏览权限的配置方案;

4、主要发布辖区范围内工程造价相关信息,确保信息规范、及时、准确和健康;

5、发展和管理子网站会员。

第五条网站管理和运行列入各市信息化建设目标进行考核。省造价总站和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必要的网站信息发布与管理的台账。

第二章信息发布管理

第六条本网站发布和管理的信息主要分为动态报道类信息、造价管理类信息和社会发布类信息三类。

(一)动态报道类信息包括:

1、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新闻事件等;

2、省、市站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动态;

3、外省市和国外工程造价方面工作及研究动态;

4、国内和国际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市场价格行情分析和预测;

5、工程造价行业理论和学术研讨、工作研究、调查报告、专题分析等文章。

(二)造价管理类信息主要包括:

1、国家、地方和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告和规范性文件;

2、国家、部门和省市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相关执行文件、解释;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印发的管理文件及相关通知、公示;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筑材料、苗木、人工、机具台班等指导价格信息,造价指数指标、工程造价实例、典型工程造价分析等信息;

5、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职责、办事程序、办公场所、办公电话等信息;

6、供社会查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相关信息和供社会下载的表格、资料;

7、造价管理协会有关行业自律、会员管理、教育培训方面的信息。

(三)社会发布类信息主要包括: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企业、建筑材料生产和供应商等产品和企业形象宣传信息;

2、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建筑劳务供需信息;

3、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招聘与应聘信息;

4、利用信息网平台发布有关造价交流、答疑、咨询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发布应根据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并将信息采集、加工、审核、发布责任落实到部门和操作人员。信息发布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动态报道类信息应经过采集人采集、编辑和设置栏目,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审核的内容为信息的可报道性、正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二)造价管理类信息应经过采集人采集、处理、编辑和设置栏目,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审核和审批的内容为可发布性、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和风险性。

(三)社会发布类信息应经过网站管理人员进行筛选、整理、编辑和栏目设置,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审核的内容为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合法、健康、真实和符合工程造价专业特色。

第九条建筑材料等指导价信息应按照省建设厅[苏建定(2005)1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进行采集、加工和发布,并力求贴近市场行情,缩短发布周期,扩大品种范围。所有价格品种由省站统一编码和增补。

第十条应严格管理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信息查询和发布。载入管理相对人诚信档案的信息和公布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应依照法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未获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电子商务经营许可的站点,不得发布企业或产品广告,不得利用中心网或子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网上支付活动。

第十二条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注重时效和及时更新。本地区工程造价或工程建设有关重要活动应在活动结束3>天内予以报道。对向社会公开的办事程序、条件等政务信息的调整,网站应做到随时更新。

第十三条若不同站点需要发布同一条信息,后发布的站点应在库内选择该条信息后,采用链接的方式发布。

第三章系统和站点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明确本单位信息化管理的分管领导,落实工作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建立和完善网站的运行机制。

省站设1>~2>名系统管理员,市站设1>~2>名站点管理员,省市站每个专业科室均应至少设1>名信息采编人员。

第十五条网站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系统管理员

1、负责网站建设、改造的策划;

2、负责网站系统和设备的维护;

3、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和系统、数据的安全;

4、定时进行数据备份;

5、根据主管领导的指令配置操作人员和用户的权限;

6、保守用户和内部资料的秘密,防止泄漏、被盗和丢失。

(二)站点管理员

1、负责子网站个性化建设、改造的策划;

2、负责子网站自主开发系统和设备的维护;

3、负责草拟子网站管理制度;

4、负责指导站点操作人员使用业务系统和进行信息发布;

5、根据站点操作人员的职责拟定其操作权限;

6、负责子网站会员的业务管理;

7、负责检查子网站发布信息的栏目、格式、程序和内容是否规范;

8、及时阻止或清除WEB、BBS>系统中违法、侵权和不健康的内容。

(三)信息采集员

1、根据分工及时采集相关业务的信息;

2、按规定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对采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处理和编辑;

3、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规范的格式和正确的栏目发布信息;

4、对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负有保管和防止泄漏的责任;

5、按程序对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各子网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户配置操作权限。用户工作变更应及时注销或变更权限。

第十七条发布信息栏目设置应按照省站制定的统一规则进行。子网站个性化建设和新增栏目需要将方案报省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网站机房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机房需按标准配置防火、防潮、防盗、恒温和接地设施。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第十九条主服务器、数据备份服务器和内部局域网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侵入的措施,对外来电子文件应进行查毒检查,保证系统、设备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服务器、备份磁盘、网络传输设备、防火墙、网络杀毒软件、IP>地址和系统运行状况,及时维护和排除故障,做好维护和故障排除记录。

第二十一条数据库应做到每天备份;程序应做到每月备份。

第二十二条严禁操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经主管领导的批准擅自修改数据库结构;

(二)不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同意擅自删除、修改、传输或允许他人下载数据库中的数据;

(三)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增加、减少、取消业务人员的操作权限或网站会员的浏览、操作权限;

(四)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在网站开设代理、调查、WEB、BBS>服务;

(五)向他人泄漏会员或业务人员的登录密码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登录系统操作;

(六)不得利用网站发布和传播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与技术秘密、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益、有害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德的信息;

(七)不得泄漏网上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信息;

(八)不得利用网站公务信息传输系统传递个人信息。

第四章网站会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会员用户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利用网站平台和资源,获取信息和发布信息,并支付一定服务费的用户;

(二)利用网络业务管理系统办理资质(资格)相关业务的用户;

(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用户。

第二十四条网站为会员用户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获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格信息;

(二)采用专栏或独立网页的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产品介绍;

(三)生产和供应商发布产品(商品)价格信息;

(四)为企业提供网上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网上资质申报和变更服务,为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提供网上注册登记和变更服务。

第二十五条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子网站负责发展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中介咨询机构、材料厂商等各类会员用户。中心网站负责会员发展的协调工作和吸纳外省(市)、省级机关单位以及特殊材料厂商会员用户。

第二十六条发展会员用户应制定相关章程,明确网站管理方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会员管理及其信息发布制度,根据不同的会员类型、服务内容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站点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会员发布信息的审查和管理,未经审查同意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站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解释。

主办单位名称: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主办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苏ICP备05012568号-1

网站名称: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网站首页网址:www.jsz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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