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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原则

2020-7-15 13: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2| 评论: 0

摘要: 狂奔大犀牛0的回答  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的原则,是指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运用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规定,不 ...

狂奔大犀牛0的回答

 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的原则,是指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运用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规定,不能擅自超越,随意使用。

  1.侦查技术的启动合法。由于侦查中使用的科学技术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慎重、正确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对每一项侦查技术的应用启动,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因此,在需要应用侦查照相、录音、录像技术进行勘验、检查时,就必须先取得检察长的同意,侦查人员不能擅自决定勘验、检查,自然也不能擅自决定采取侦查技术手段。

  2.侦查技术的运用程序合法。侦查技术工作作为解决案件中有关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问题的专门工作,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因此,侦查技术部门提供的各种线索和证据,不仅应当具有科学性,而且应当具有合法性。技术人员在收集线索、获取证据等办案活动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据此,鉴定时,侦查人员必须提交原始材料,如果提交材料系复制或虚假的,则此鉴定结论无效。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被法律所承认,是无效的。例如,运用文件检验技术查证票据真伪,已成为侦查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但如未按法定程序收集检材、样本有疏漏、检验鉴定过程不科学,则可能导致或者结论具有或然性,难以为侦查决策服务,或者结论正确,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成为法定证据,进入诉讼。

  3.侦查技术结论的审查合法。科学技术是客观、公正的,但采用科学技术手段的人却具有主观性,因此,为了确保侦查技术结论的准确、科学,真正发挥作用,防止出现侦查技术结论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法律对侦查人员采用侦查技术手段在侦查中获取的结论,从程序和方法上都提出较为详细的要求。在审查证据时要严格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保证侦查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获得有法律效力的科学证据。

  二、实事求是、忠于科学

  在侦查中应用科学技术时,其运行结果既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们的设想轨迹,而是依其自身规律得出科学结论,因此,侦查人员对待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觉接受科学结论。

  1.坚决杜绝经验主义。科学是事物客观规律性的概括和总结,任何技术手段都是在科学原理的指导下应用的。侦查技术工作中采用的方法不能没有科学依据,也不能只以极少数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个人经验为依据,要坚决杜绝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如果其他人重复利用某种经验不能得出相同结果,那么,这种经验就不能认为是科学的。对待经验,应当特别慎重。科学技术不能以某种经验作为结论的依据。

  2.必须采用成熟技术。为了提高侦查的效率和质量,侦查技术工作中采用的方法也不能是正处在研究、探讨、试验阶段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方法尚未最后被认可,还不能认为在科学上是可靠的,而且因为无法得到验证,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科学性,不能成为法定证据。侦查技术必须使用成熟的、公认的和可靠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为理论依据。如催眠技术,因其采用方法、获得结论的科学性没有得到充分验证,因而不能引入侦查中使用。

  3.依据科学规范操作。在侦查技术使用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各种操作规程和规定,绝不能粗枝大叶,掉以轻心。任何违背科学的认识和行动,都必然在工作中造成错误,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对于按照科学规范操作得出的结论,侦查技术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坚持以所见事实为依据作出鉴定结论,切忌先入为主,避免主观臆断,防止受主观影响,或者怀疑一切,对与先前判断不一致的结论持否定态度。当然,对科学技术结论可以怀疑,可以进行多次验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对已经多方验证、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不应毫无根据地进行排斥,而应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利用科学技术结论推进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确保案件质量。

  三、灵活运用,讲求谋略

  侦查技术有多种手段,在应用时应当注意根据不同案件要求,适时适势,灵活运用,以形成合力,发挥系统功效,确保侦查工作顺利开展。侦查实践中,为了实现此目的,一般应遵循“三个结合”要求。

  1.人技结合。在侦查中应用科学技术时,不能迷信技术、依赖技术,而应遵循人技结合原则,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与科学技术的客观性结合起来,方能取得侦查对抗的胜利。

  “人技结合”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对个案中应用侦查技术的选择。由于每一个案件情况不同,需要应用的侦查技术种类不同、时机不同、范围不同,因此,侦查人员首先应当在对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选择何时采用何技术解决何种问题,技术手段的选择错误,将从根本上导致案件侦查方向的偏差。二是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个案侦查中,并非只采用一种侦查技术即可解决问题,有时既需要多种侦查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也需要与其他侦查方法的配合,此时,侦查人员便应根据对各种侦查技术的了解,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将多种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方法集中加以应用,组建个案侦查技术系统,多角度地全面突破案件。三是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应用中发生问题的成功处置。案件侦查工作呈现不断变化状态,因此,侦查技术在应用中,常常会出现未曾预料到的各种各样问题,而技术装备作为客观物体,无法自行解决,这时便需要侦查人员运用智慧进行解决。四是及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介入。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单凭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无法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此时便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介入侦查,解决专门性问题,帮助提供侦查线索。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2.公秘结合。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讲究公秘结合,即不仅在公开调查取证时使用,而且在开展秘密侦查时也能结合侦查技术的特点,灵活加以运用,以充分发挥侦查技术的功效。要敢于创新,大胆以秘密方式使用侦查技术,尤其是视听技术的运用,纠正有些侦查部门将视听资料与技术侦查混为一谈的错误认识,对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后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反侦查活动、由证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场时犯罪嫌疑人发生的犯罪行为和反侦查活动等,通过采取视听技术,及时发现线索,获取证据。

  3.谋技结合。侦查技术的出现,能够为侦查谋略增添新的内容;侦查谋略的介入,能够使侦查技术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因此,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技术时,不能机械、僵化,而应灵活、机动,讲求谋略,使二者互相配合,巧妙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在运用侦查谋略时,借助侦查技术扬己之长,击敌之短,顺利完成侦查任务。

  谋技结合在侦查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谋略配合侦查技术运用。即在采用侦查技术时注意使用谋略,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如侦查人员实施化装侦查接触包工头,进行秘密录音,获取其行贿的言词资料。二是侦查技术配合谋略运用。即针对侦查技术在侦查中应用获得的成果,专门设计侦查谋略,突破案件。

  四、及时转化,形成证据

  侦查技术主要目的在于获取侦查线索和证据,但因侦查技术与司法鉴定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侦查人员在应用侦查技术时,应当保持敏感性,及时发现、转化、固定证据,从而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为此,侦查人员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树立证据意识。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熟悉七种证据的特点、要求,对应用侦查技术时所获取的结果能够迅速作出判断,确定其是否属于证据形式之一,能否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证据。

  2.把握转化时机。侦查人员一旦确认了侦查技术所取得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便要注意把握证据转化时机,及时做好证据转化工作,使侦查技术结论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证据用于后续诉讼进程。如侦查人员运用查账技术发现账目中的可疑现象后,应及时聘请或指派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作为鉴定结论证据。

  3.确保证据效力。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技术过程中,发现获取的结论可能成为证据时,应当提高警惕,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为下一步的证据转化奠定基础。如前文所述将查账结论转化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情形中,侦查人员在意识到查账结论可转化为证据时,应当立即封存账目资料,保持原貌,防止因资料缺损而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正确制作。

  五、严格保密,注意影响

  侦查技术应用的过程、手段和结果都应当予以保密。保守机密是侦查技术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违反保密原则将使侦查技术工作遭受损害,阻碍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侦查技术应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的侦查技术手段保密。侦查技术工作与司法鉴定是有区别的,因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故司法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均应公开,供诉讼参与各方查阅、评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侦查技术是在侦查过程中运用的一种手段,属于内部工作,因此不必公开。二是应用侦查技术的过程保密。侦查人员为了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可以使用侦查技术结论,但不能将侦查技术的使用过程随意公开,以免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秘密状态下使用的侦查技术过程。三是侦查技术应用中获取的结论系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隐私等需要保密。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在保密情况下将其服务于诉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尽快销毁相关资料,以免带来不利影响。

海朗王子的回答

  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的原则,是指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运用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规定,不能擅自超越,随意使用。

  1.侦查技术的启动合法。由于侦查中使用的科学技术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慎重、正确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对每一项侦查技术的应用启动,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因此,在需要应用侦查照相、录音、录像技术进行勘验、检查时,就必须先取得检察长的同意,侦查人员不能擅自决定勘验、检查,自然也不能擅自决定采取侦查技术手段。

  2.侦查技术的运用程序合法。侦查技术工作作为解决案件中有关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问题的专门工作,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因此,侦查技术部门提供的各种线索和证据,不仅应当具有科学性,而且应当具有合法性。技术人员在收集线索、获取证据等办案活动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据此,鉴定时,侦查人员必须提交原始材料,如果提交材料系复制或虚假的,则此鉴定结论无效。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被法律所承认,是无效的。例如,运用文件检验技术查证票据真伪,已成为侦查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但如未按法定程序收集检材、样本有疏漏、检验鉴定过程不科学,则可能导致或者结论具有或然性,难以为侦查决策服务,或者结论正确,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成为法定证据,进入诉讼。

  3.侦查技术结论的审查合法。科学技术是客观、公正的,但采用科学技术手段的人却具有主观性,因此,为了确保侦查技术结论的准确、科学,真正发挥作用,防止出现侦查技术结论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法律对侦查人员采用侦查技术手段在侦查中获取的结论,从程序和方法上都提出较为详细的要求。在审查证据时要严格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保证侦查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获得有法律效力的科学证据。

  二、实事求是、忠于科学

  在侦查中应用科学技术时,其运行结果既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们的设想轨迹,而是依其自身规律得出科学结论,因此,侦查人员对待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觉接受科学结论。

  1.坚决杜绝经验主义。科学是事物客观规律性的概括和总结,任何技术手段都是在科学原理的指导下应用的。侦查技术工作中采用的方法不能没有科学依据,也不能只以极少数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个人经验为依据,要坚决杜绝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如果其他人重复利用某种经验不能得出相同结果,那么,这种经验就不能认为是科学的。对待经验,应当特别慎重。科学技术不能以某种经验作为结论的依据。

  2.必须采用成熟技术。为了提高侦查的效率和质量,侦查技术工作中采用的方法也不能是正处在研究、探讨、试验阶段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方法尚未最后被认可,还不能认为在科学上是可靠的,而且因为无法得到验证,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科学性,不能成为法定证据。侦查技术必须使用成熟的、公认的和可靠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为理论依据。如催眠技术,因其采用方法、获得结论的科学性没有得到充分验证,因而不能引入侦查中使用。

  3.依据科学规范操作。在侦查技术使用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各种操作规程和规定,绝不能粗枝大叶,掉以轻心。任何违背科学的认识和行动,都必然在工作中造成错误,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对于按照科学规范操作得出的结论,侦查技术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坚持以所见事实为依据作出鉴定结论,切忌先入为主,避免主观臆断,防止受主观影响,或者怀疑一切,对与先前判断不一致的结论持否定态度。当然,对科学技术结论可以怀疑,可以进行多次验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对已经多方验证、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不应毫无根据地进行排斥,而应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利用科学技术结论推进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确保案件质量。

  三、灵活运用,讲求谋略

  侦查技术有多种手段,在应用时应当注意根据不同案件要求,适时适势,灵活运用,以形成合力,发挥系统功效,确保侦查工作顺利开展。侦查实践中,为了实现此目的,一般应遵循“三个结合”要求。

  1.人技结合。在侦查中应用科学技术时,不能迷信技术、依赖技术,而应遵循人技结合原则,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与科学技术的客观性结合起来,方能取得侦查对抗的胜利。

  “人技结合”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对个案中应用侦查技术的选择。由于每一个案件情况不同,需要应用的侦查技术种类不同、时机不同、范围不同,因此,侦查人员首先应当在对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选择何时采用何技术解决何种问题,技术手段的选择错误,将从根本上导致案件侦查方向的偏差。二是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个案侦查中,并非只采用一种侦查技术即可解决问题,有时既需要多种侦查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也需要与其他侦查方法的配合,此时,侦查人员便应根据对各种侦查技术的了解,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将多种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方法集中加以应用,组建个案侦查技术系统,多角度地全面突破案件。三是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应用中发生问题的成功处置。案件侦查工作呈现不断变化状态,因此,侦查技术在应用中,常常会出现未曾预料到的各种各样问题,而技术装备作为客观物体,无法自行解决,这时便需要侦查人员运用智慧进行解决。四是及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介入。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单凭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无法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此时便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介入侦查,解决专门性问题,帮助提供侦查线索。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2.公秘结合。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讲究公秘结合,即不仅在公开调查取证时使用,而且在开展秘密侦查时也能结合侦查技术的特点,灵活加以运用,以充分发挥侦查技术的功效。要敢于创新,大胆以秘密方式使用侦查技术,尤其是视听技术的运用,纠正有些侦查部门将视听资料与技术侦查混为一谈的错误认识,对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后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反侦查活动、由证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场时犯罪嫌疑人发生的犯罪行为和反侦查活动等,通过采取视听技术,及时发现线索,获取证据。

  3.谋技结合。侦查技术的出现,能够为侦查谋略增添新的内容;侦查谋略的介入,能够使侦查技术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因此,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技术时,不能机械、僵化,而应灵活、机动,讲求谋略,使二者互相配合,巧妙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在运用侦查谋略时,借助侦查技术扬己之长,击敌之短,顺利完成侦查任务。

  谋技结合在侦查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谋略配合侦查技术运用。即在采用侦查技术时注意使用谋略,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如侦查人员实施化装侦查接触包工头,进行秘密录音,获取其行贿的言词资料。二是侦查技术配合谋略运用。即针对侦查技术在侦查中应用获得的成果,专门设计侦查谋略,突破案件。

  四、及时转化,形成证据

  侦查技术主要目的在于获取侦查线索和证据,但因侦查技术与司法鉴定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侦查人员在应用侦查技术时,应当保持敏感性,及时发现、转化、固定证据,从而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为此,侦查人员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树立证据意识。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熟悉七种证据的特点、要求,对应用侦查技术时所获取的结果能够迅速作出判断,确定其是否属于证据形式之一,能否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证据。

  2.把握转化时机。侦查人员一旦确认了侦查技术所取得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便要注意把握证据转化时机,及时做好证据转化工作,使侦查技术结论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证据用于后续诉讼进程。如侦查人员运用查账技术发现账目中的可疑现象后,应及时聘请或指派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作为鉴定结论证据。

  3.确保证据效力。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技术过程中,发现获取的结论可能成为证据时,应当提高警惕,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为下一步的证据转化奠定基础。如前文所述将查账结论转化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情形中,侦查人员在意识到查账结论可转化为证据时,应当立即封存账目资料,保持原貌,防止因资料缺损而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正确制作。

  五、严格保密,注意影响

  侦查技术应用的过程、手段和结果都应当予以保密。保守机密是侦查技术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违反保密原则将使侦查技术工作遭受损害,阻碍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侦查技术应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的侦查技术手段保密。侦查技术工作与司法鉴定是有区别的,因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故司法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均应公开,供诉讼参与各方查阅、评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侦查技术是在侦查过程中运用的一种手段,属于内部工作,因此不必公开。二是应用侦查技术的过程保密。侦查人员为了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可以使用侦查技术结论,但不能将侦查技术的使用过程随意公开,以免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秘密状态下使用的侦查技术过程。三是侦查技术应用中获取的结论系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隐私等需要保密。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在保密情况下将其服务于诉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尽快销毁相关资料,以免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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