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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规实施 2018年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2020-6-14 14: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1| 评论: 0

摘要: 推扬网提示:原标题:司法考试新规实施 2018年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在之前曾经发文介绍过司法部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意见讨论稿,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 ...

推扬网提示:原标题:司法考试新规实施 2018年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在之前曾经发文介绍过司法部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意见讨论稿,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4月28日由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

原标题:司法考试新规实施 2018年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在之前曾经发文介绍过司法部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意见讨论稿,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4月28日由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作者就根据该办法为大家介绍一下报考的具体要求。

  具体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办法实施前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和非法学本科学历的还能报考吗?

  按照办法的规定是可以报考的,具体条款如下: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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