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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伦:1. 证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 ...

2020-8-12 17: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0| 评论: 0

摘要: 王强的回答: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 ...

王强的回答: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 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Dollar的回答: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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