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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湛:刑法284条关于替考入刑的司法解释

2020-8-12 15: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1| 评论: 0

摘要: 万德城的回答: 司法解释还没出台,大概明年才会。 但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万德城的回答:

司法解释还没出台,大概明年才会。 但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明文规定比司法解释效力更高。

月下清风的回答:

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 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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