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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远:被判死刑的人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8-12 14: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2| 评论: 0

摘要: 东儿......的回答: 获得的荣誉称号作废,著作不再保护发行等。 东儿......的回答: 获得的荣誉称号作废,著作不再保护发行等。 闷死兔児的回答: 缓刑只是针对主刑的宽大政策,是主刑的一部分。 而附加刑如剥夺政治 ...

东儿......的回答:

获得的荣誉称号作废,著作不再保护发行等。

东儿......的回答:

获得的荣誉称号作废,著作不再保护发行等。

闷死兔児的回答:

缓刑只是针对主刑的宽大政策,是主刑的一部分。 而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罚没财产等,不存在“缓”的说法。 而且我印象中判死刑的人应该只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几年的说法。 因为剥夺政治权利多为附加刑是 在主刑实施完毕后实施的。 如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在有期徒刑3年执行完毕释放后,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3年。 相应无期徒刑也一样,只不过无期有减刑至有期的可能。

天煞孤心的回答: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目的:1、此类犯罪分子罪大恶极,剥夺其政治权利是表示在政治上给予否定的评价;2、犯罪分子被处死了,其著作仍有可能出版,剥夺他们政治权利终身,就可以同时剥夺其出版权。禁止让在世时的言论、著作等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因此,此刑更多地是体现出一种“政治宣告”。

文艺青年。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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