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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小光: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概念

2020-8-12 13: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9| 评论: 0

摘要: 黄燕兰的回答: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对正当防卫在量上的限制。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 ...

黄燕兰的回答: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对正当防卫在量上的限制。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和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例如:对抢夺一顶帽子的不法侵害,反击几拳夺回帽子就可以了,如果再把抢夺者捅上一刀就过当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吴天德的回答: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对正当防卫在量上的限制。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和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例如:对抢夺一顶帽子的不法侵害,反击几拳夺回帽子就可以了,如果再把抢夺者捅上一刀就过当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青铜器的回答: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以下五个条件:前提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以区别于假想防卫)、时间条件(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以区别于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对象条件(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以区别于防卫第三人)、主观条件(针对防卫者对防卫目的的认识,以区别于防卫挑拨和互殴行为)和限度条件(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以区别于防卫过当)。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的有限性(或相当性),既是防卫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在实践中认定防卫是否具有“相当性”,是一个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的细致比较分析和综合评判过程,而不能一概而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察: 1、防卫人的个体防卫能力 “防卫能力”,包括体能和心理素质。当不法侵害人的体能占优势时,防卫人为了与之相抗衡,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借助工具造成的防卫后果往往严重于徒手造成的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在防卫过程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自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有专门生活经历人,在实施攻击时或者可以有意识选择攻击部位,把握攻击力量,控制攻击强度,但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遭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和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 2、防卫人所处的客观环境 首先是时间因素,发生在昏暗时间条件下的的侵害,更容易使防卫人产生心理恐慌,防卫人的认知判断能力必然受到一定的制约,以至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是地点因素。侵害人为使不法侵害行为更加易于得逞,往往精心选择在偏僻人稀环境下实施,此时防卫人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对自身的防卫行为强度也难以把握,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认定是必需的。 3、不法侵害的缓急程度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的,还是慢慢发生的,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这无疑影响到防卫人随之采取的防卫行为,因为防卫人在悴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往往措手不及,精神上的非正常状态(如激愤、恐惧、惊慌等),使得防卫人不大可能冷静地判断周围的环境和本人的处境,因而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常常是被动应付,更多地出于本能一心抵御侵害,来不及多想。这种情况下导致的较重的损害,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双方力量对比是否悬殊 防卫行为受防卫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防卫人总是在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基础上,对不法侵害强度作出大致判断,从而对自己的防卫强度进行控制。但这种防卫意志的实现是要靠防卫人防卫动作的选择和控制实现的,在侵害人与防卫人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防卫人穷于应付,难以有选择地实施防卫动作,因此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应当认为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如果认为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就不存在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问题;防卫强度虽然超过侵害强度,但是这种强度显然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也表明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防卫强度非常明显地大于侵害强度,而且显然是过分悬殊的、完全多余的,才能认为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一般来说,为了制止强度较小的不法侵害,不应采取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采取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可以制止不法侵害时,不应采取较激烈的防卫手段;为了保护较小的合法权益,不得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 如果在采取一定防卫行为后,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继续或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而防卫人仍继续重复对侵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则该行为就已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再是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

吊儿啷噹(⊙o⊙)的回答:

何谓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我们并不能狭隘地把正当防卫理解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暴力侵犯时,对不法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正当防卫也可说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针对案外第三人;3、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主要是指正当防卫人不需采用激烈的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已自动中止。如果在这些情况下防卫人实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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