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成的回答:《鹿特丹规则》共有18章96条,主要是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公约的加入与退出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涉及的主题远远多于之前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其中关于货物交付,运输控制权,权利转让等章节是第一次出现。 牽伱的╮佐手的回答: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如果《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使之生效,将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时代”。 鹿特丹规则诞生的背景: a. 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尤其是多式联运的发展 b. 海牙维斯比规则调整范围狭窄,只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而且承运人责任期间也比较短 c.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某些除外责任过于偏向承运人,例如公认的不应该再保留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 d. 汉堡规则矫枉过正的失败:汉堡规则彻底颠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体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就推定承运人应该负责,除非承运人自己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鹿特丹规则的应然价值 (1)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减少法律冲突 (2)公平调整各种当事人权益关系 (3)与时俱进,与现行商业发展齐头并进 (4)尽量建立一个稳定的法律体系,以便各方当事人在无需借助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查明自身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