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過。桀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回答者:zhxr63 - 大魔导师 十三级 9-27 12:04 国家大哀,举国便降半旗.1976年,先是周总理,继之总司令,再是毛主席,一年当中,降半旗者三。然民众死去,是够不上这规格的。 降半旗的由来 这一礼节,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三百多年。1612年,有艘英国船「哈兹伊斯号」在搜寻一条海上轨道时,船长被北美洲海岸的爱斯基摩人所害。在返航时,船员们以降半旗的方式向死者致哀。久而久之,以降半旗来表示哀悼便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且一直沿袭至今。 降半旗的由来 http://ks.cn.yahoo.com/question/?qid=1306112427427&source=ysearch_ks_question_zjknowledge 假忙年三十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回答者:zhxr63 - 大魔导师 十三级 9-27 12:04 国家大哀,举国便降半旗.1976年,先是周总理,继之总司令,再是毛主席,一年当中,降半旗者三。然民众死去,是够不上这规格的。 1999年5月12日,为哀悼驻南联盟大使馆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遇难的三位烈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政府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均下半旗志哀。而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也降了半旗。但是,大陆却并没有降半旗的行动。这不由不令人困惑:在一国之内,竟然对国家大哀的标准有着极大的不同? 大陆为民众的死亡而降半旗,真是从来没有过。在大陆,不说三、五人的死亡事件,即使民众一次十数、二十以上的死亡事件,每年也是接连不断。死的人太多了,所以也就习惯了,冷漠了,也就谈不上是国家大哀。倘若一次死二十个就降半旗,三百六十五天,中国真不知要有多少天要降半旗?这降半旗就几成了儿戏。因此,干脆不降,等哪一次死了特别多的人时再说,再举国志哀不迟。 重庆发生天然气井喷事故,25日新闻,即有191人死亡;至29日,遇难者数字已增至234人。191人死亡,总该降半旗了吧?不降。234人死亡,总该降半旗了吧?不降。不降为何?是民众死亡191人乃至234人还不是预想中的最高数字,仍然不属于国家大哀。不属于国家大哀,自然不必降半旗。 至少到今天看,中国死一个领袖,即使他生前做过好事不多,也一定会被视作国家大哀,一定会举国降下半旗。倘是死了一、两百个民众,其生命的价值也远比领袖低贱,谈不上国家大哀,国旗照样开心地高扬。因此,中国的民众永没有大哀,国旗不会为民众降半。至于所谓《国旗法》的条款,仅仅是立法逻辑完整性的需要,是为了形式的完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