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炳华的回答: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方案草案几经征求意见,并在几十个试点县(市)试行了一个阶段。实践表明,《方案》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是可行的。现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民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 、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 1. 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2.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 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 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5.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 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 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 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 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8. 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 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能再扩大,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 2.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搞的养老保险和乡(镇)、村或乡镇企业的退休办法等,要慎重对待。一些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现收现支养老办法和其它形式的做法,有的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层次而保留。有的待工作开展后,逐步调整。 3.对于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章炳华的回答: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方案草案几经征求意见,并在几十个试点县(市)试行了一个阶段。实践表明,《方案》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是可行的。现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民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 、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 1. 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2.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 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 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5.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 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 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 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 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8. 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 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能再扩大,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 2.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搞的养老保险和乡(镇)、村或乡镇企业的退休办法等,要慎重对待。一些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现收现支养老办法和其它形式的做法,有的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层次而保留。有的待工作开展后,逐步调整。 3.对于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信予飞翔的回答:你好!有这个政策! 农村低保政策详解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表明,农村低保已成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低保新政"犹如温暖的阳光照耀到贫困农民身上,为广大农村贫困人群拉起最低生活保障的"安全网"。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农村低保资金哪里来?低保对象如何确定?低保制度如何做到规范管理运作?本报在7月31日推出《农村低保全面起航》的基础上,再次综合各方报道对农村低保政策进行解读,让大家真正了解低保政策,让低保政策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角落。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我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31个省2068万人受惠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十六大以后,十六届三中、四中、六中全会的决定,又逐步提高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不断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十六大以来,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按照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陆续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6年底,已经有24个省区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覆盖了1509万人。到今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 ■中央财政注入30亿元补助资金 无论是发达省份还是欠发达地区,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中央都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达地方和欠发达地方,是否有钱来搞农村低保,涉及到财政收入水平,更涉及到财政支出结构,关键是要把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向保证和改善基本民生来倾斜投入,在一定的财政收入状况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注重为农民服务,就能做到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保证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更何况中央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专门安排了资金支持地方,当然主要是给财政困难的地方。今年国家财政部已经安排了30亿元补助资金。同时,中央也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特别是要发挥省级财政的作用,增强对农村低保制度资金的安排。 ■今年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将超70亿元 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上安排了同级和本辖区内的财政投入。去年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24个省区市,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55.5亿元的资金。今年上半年,地方各级财政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35.6亿元。与去年的投入量对比,再加上下半年的预测,地方财政投入会超过70亿元,高于去年的投入数量。可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既是高度重视的,也是调整支出结构来倾斜安排的。 ■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因老、因病、因残、因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环境恶劣而致贫的农村贫困居民,可以看出,这项制度在对象界定上就把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纳入农村低保之中,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在制度执行中,属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可以享有农村低保中的特殊服务。这个特殊服务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如果他们存在收入水平更低、生活处境更困难的状态,将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相对较高的实际补助水平。另一方面,如果他们申请低保和领取低保金行动不便,可以委托自己的赡养人、监护人以及邻居来代领,基层的民政干部和基层自治组织干部也可以上门服务。我们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工作上,将更加关注这些特殊困难群体享受这项制度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徇私舞弊 要执行好农村低保制度,尤其是在农村基层,落实好这项制度,确实要防止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事情发生,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人纳入到农村低保之中的做法。为了有效防范,当然更是为了执行好农村低保制度,在这项制度的操作规范性安排中,要坚持三榜公示。就是村级收入调查和民主评议情况要公示;乡镇政府对低保制度收入的核查情况要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于低保对象的审批结果要公示。通过公开来达到公平、公正、使这项制度得到落实。 行政部门有系统内的行政监督,结合系统内的行风建设,来保证这项制度不被执行走样。同时,由于低保资金是贫困居民的保命钱、基本生存权的保障钱,所以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都高度关注。定期不定期的也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工作,还有媒体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了解和监督。当然,这种监督将日趋向制度化方向发展,把工作做到平时。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情况要进行民主公示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进行民主公示。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此外,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享受低保的农民要经过民主评议 农民的经营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收入来源也是复杂多样的,有隐性收入,也有显性收入;有比较稳定的收入,也有临时收入。这是从农村居民群体状况而言的。但是对处于生活困难状态的贫困居民而言,他们的实际生活状态,常年生活状态,邻里群众非常了解。所以除了要按照构成收入的条件和要素来进行收入调查核实,也明确提出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低保的农村居民进行民主评议。这是由平时了解情况的同村居民、邻居来作估价和评定,有利于把农村居民比较复杂的收入情况置于群众的公认和共识中,使审批农村低保对象的依据更充分、更符合实际。同时,这种方法也构成了审定农村低保对象的一个重要补充。改造危房是否纳入农村低保,也要按照他的常年收入状态来衡量,而不能只按照改造危房所增加的一次性大额支出来衡量。因为农村居民建房和改造危房,即使需要借款,也要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和日常生活的保障。 ■在基层谁来承担调查和核查农村贫困人口的状况? 收入调查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来组织进行,核查收入状况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来进行。在收入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来审批,决定申请人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委托,对农村低保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并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这个规定既是一种社会公开、公示,也是在确定低保对象的条件和人选上走群众路线。但是它不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还是调查和核实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是纳入农村低保的合格条件。所以民主评议是我们明确规定的一个要求、一个程序,也是合理确定低保对象的辅助条件。关于这位网友提的"民主选贫",我认为也是确定低保对象的重要公开形式和准确确定的有效方法,但它又不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主要依据。因此,有民主评议,但不是民主评定。 ■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之所以要这样确定责任体系,就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差异较大。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测算保障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标准和水平。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因素来测定的。也就是说这些因素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内容。由各地来制定低保标准,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是便于因地制宜。 ■低保权益被侵犯可通过多种渠道投诉 如果农村贫困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益没有实现或者说被侵犯了,是可以投诉的,既可以按照主管部门的层级来逐级投诉,也可以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基层政府部门来投诉,还可以向社会媒体、社会公众来反映,这些不仅是投诉和反映的渠道,也是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渠道。我们就是要通过这些渠道来保证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享有这个权益,使其不受侵犯。 ■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我国对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我国将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此外,农村低保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优待抚恤金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在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标准将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通知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相匹配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已逐步建立 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考虑的因素中,是吃饭、穿衣、用水、用电,这就意味着教育和医疗两个因素没有包括在内。这主要是因为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匹配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了,并且在现阶段也有了较大提高。农村不仅有新农村合作医疗,还有农村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问题可以通过这两项制度得到基本的保障。至于教育上的需求,2004年,民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通知,对于农村贫困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实际上已经有较好的实行效果。不仅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今年上半年还作出了决策,对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行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因而,农村贫困居民中的教育救助和教育条件也通过这样的制度得到了保证。
杨忠伟的回答:农村底保每月是几号到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