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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崇振:公司强迫我签待岗协议,逼迫我离职,这样合法吗

2020-8-11 19: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3| 评论: 0

摘要: 崔晓菲的回答: 不合法,继续去原单位原岗位上班,等发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 ...

崔晓菲的回答:

不合法,继续去原单位原岗位上班,等发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陈周佳的回答:

不合法,继续去原单位原岗位上班,等发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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