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亚蒙的回答:台湾民法典由民国 17年(1928年)成立的民法起草委员会编写;其成员均为法学者,包括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后由王用宾继任)、何荣(担任秘书)、胡长清(担任编集执行长)等人。民法总则编于民国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债编于民国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国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物权编于民国18年11月30日公布,自民国19年5月5日施行。亲属编及继承编于民国19年12月26日公布,自民国20年(1931年)5月5日施行。 章珊珊的回答:台湾民法典由民国 17年(1928年)成立的民法起草委员会编写;其成员均为法学者,包括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后由王用宾继任)、何荣(担任秘书)、胡长清(担任编集执行长)等人。民法总则编于民国18年(1929年)5月23日公布,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债编于民国18年11月22日公布,民国19年(1930年)5月5日施行。物权编于民国18年11月30日公布,自民国19年5月5日施行。亲属编及继承编于民国19年12月26日公布,自民国20年(1931年)5月5日施行。 假&装的回答: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摘自王泽鉴《民法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