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璐璐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适用条件有: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Diego的回答: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条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前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均彼此负担债务,而且约定了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在先履行顺序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才有权予以拒绝。 简而言之,就是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所以,这种抗辩权是给予后履行一方,不是给予先履行一方的。一经行使抗辩权,他方未未先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