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决议为依据,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的过程中享有三项主要权利。 无害通过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的规定,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其他国领海的权利。 豁免权,豁免权是根据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对军舰自身财产或行为不接受其他国家管辖的特权。军舰是其所属国主权的象征,所以,不论中国军舰在公海上或者在其他国家管辖水域中,都享有豁免权。 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军舰或者军用飞机在公海上登临享有完全豁免权以外的船舶的权利。《公约》第110条规定,登临的船舶应该具有以下嫌疑: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贩毒行为等等。 行使登临权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运用信号灯和高音喇叭在可见范围内命令嫌疑船只悬挂国旗,停船检查;如果嫌疑船拒不停船,可以鸣枪警告;仍不停船,可往船前打拦截炮,甚至使用武力;嫌疑船停船以后,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接近船只,并登船检查;如果条件许可,也可以命令受检船的船长携带船舶文件到军舰上接受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