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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凯: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

2020-8-11 17: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 评论: 0

摘要: 董勒成的回答: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 ...

董勒成的回答: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后面半句是对前面半句的最后一个分句的解释,主要的理解还是在于前半句,就是提单的定义。这里面提出了提单在我国《海商法》下的性质,主要有三点: 第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提单本身并不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提单是货物收据,即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实践中,接收货物后签发的提单叫收货待运提单,装船后签发的提单为已装船提单,前者在货物实际装船后可以直接加批注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第三,物权凭证或者说交货凭证,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凭提单交付货物,这也就直接将无单放货的非法性定义在内了。 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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