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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宏毅: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2020-8-11 16: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3| 评论: 0

摘要: 孙海晨的回答: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8条规定,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理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

孙海晨的回答: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8条规定,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理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即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真实、具体。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就不能定案处理,如果勉强定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处理上的失误。因此,案件审理最主要的是把住事实关。 认定案件事实,一定要有证据,并且要有确凿的证据。所谓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是准确无误,并足以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只有找到这样的证据,才能定案。审理证据是否确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各项证据是否真实;(2)各项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认真鉴别证据和综合运用有效证据是审理证据是否确凿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鉴别证据,主要是对证据中的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严格审查,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证据的真实性给予确定,使之成为有效证据。综合运用有效证据,主要是对证明某一具体事实的各有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审理,确认违法事实符合实际,不牵强附会,不夸大也不缩小,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的。审理中,对于资料中获取的数据,必须正确判断,慎重采纳。这是因为,案件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数据,甚至稽查人员调查收集的数据都可能不准确、不真实或缺少证明力。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是某些当事人出于不良动机,故意歪曲,伪造事实,使数据失真;二是由于收集程序不合法或不得当,影响数据的真实性;三是稽查人员计算错误。因此,审理时要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原理,对各项数据逐项加以验算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在进入审理程序后,首先要确认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报告、稽查文书、有关证据三类资料。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资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证据资料,既包括对所查处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也包括否定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比较繁多复杂,是提交资料中整理的重点。提交审理的其他资料如来往文书多是侧重于程序的要求。总之,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做到不错不漏,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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